网络热议的“昆山事件”,最初完全是行车过程中发生的小问题,由于当事人一开始的口角,最后演变成了一起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这是一起广义上的人为二次事故,因行车问题(小事件)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造成事态的扩大蔓延,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大事件)。如果类似的案件一开始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会怎么样?
一、导致大范围拥堵或连锁事故的发生,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此案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那么由于未及时撤离现场很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大面积交通拥堵,甚至会引发多次连锁事故,若这样,必须将口角、争吵归责为引发交通后果的直接原因,当事双方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直接导致二次事故,致重大伤亡
此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1点左右,如果是在车流大、车速快的高速公路上,夜间的光线昏暗,能见度差,显而易见的结局或许只有一个------由于当事双方未及时撤离现场,在口角、争吵或者拿凶器的过程中就很有可能被后方来车撞击致重大伤亡,根本不存在是否正当防卫的争论了。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一块后视镜引发的悲剧
年3月9日8点25分许,G60沪昆(杭金衢)高速公路往衢州方向郑家坞互通附近发生一起两车发生事故,江西人徐某驾驶一辆江西牌照的现代牌轿车,与王师傅驾驶的河南牌照小型面包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面包车一个反光镜受损。
00:19发生事故后,两人并未将车辆靠边,人员也没有到安全地带,而是长时间站在车道内理论,而且也没有报警。
在两人理论期间,后方第三辆江苏牌照的途观轿车追尾碰撞前方两车,导致江西牌照现代轿车刮擦第一车道内一集装箱半挂车。事故造成站立于二、三车道内的面包车驾驶人王师傅、现代车驾驶人徐某当场死亡,途观车驾驶人吴某受伤(无生命危险)、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小事故酿成大悲剧
年8月10日晚间23时44分左右,G92杭州湾环线(杭甬)高速往宁波方向Km+M处,杨某驾驶豫D牌照的小轿车因右后轮炸胎与中央护栏发生刮擦,之后停在第一车道并占部分第二车道。10分钟左右后,一辆皖L牌照的小车从第一车道行驶过来,直接碰撞上了停留在第一车道上的豫D牌照的小轿车,事故造成豫D牌照小车内尚未撤离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内另有一名婴儿,在奶奶的保护下无大碍……自己的母亲就这样倒在了自己的面前,不省人事。而这10分钟时间,如果杨某有那么一点点高速行车常识,也许母亲依然可以与儿子、孙子共享天伦。
发生第一起事故后,杨某在确认车上人员没有伤亡后,第一时间选择的不是驶离现场和报警,而是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而且还是两个,第一个电话足足有3分钟的通话!而G92杭州湾环线(杭甬)高速是一条日均车流8万辆的高速公路,黑漆漆的午夜,在一辆辆飞驰而过的高速公路的第一车道上停车打电话保险公司咨询,想想都觉得毛骨悚然!不久后,杨某驾驶的豫D牌照小轿车便被后方一辆小车撞了个车头反转,最终导致杨某母亲身亡的惨剧!可悲的是,在母亲被撞得不省人事后,杨某第一个电话打的还是保险公司……
当然上面的结论都是建立在假设的前提下的,但是想传达给大家的是: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为了保障交通通畅和安全,“快处快撤”是一个总原则,在高速路上更是如此。
1.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轻微事故,人员无受伤或者受伤轻微时,车辆可以移动的,请立即引导事故车辆一起前往最近服务区或收费站再进行处理。
2.在车辆无法移动的情况下,首先,应立即打开车辆的危险警示灯(即双闪灯),如果在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随后,车上人员要立刻安全转移至道路右侧护栏外,或中心护栏内。第三,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驾驶人还须在车辆后方来车方向至少米外设置警示标志。最后一步才是拨打报警。除此之外,不管是在摆放警示标志还是等待救援的过程中,视线一定要朝向后方来车方向,注意观察来车动态,确保自身安全,切勿滞留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
安全行车就像一面镜子,行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反应到其他领域。行车过程中的随意变道、“路怒”等行为,破坏了既定的规则,无视他人存在,不尊重他人权利,往往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车坏了可以修,人伤了可以医,但是生命没有了,一切都将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