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已被停职!”江苏昆山,一位男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窗口办理业务时,因为沟通不畅,与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争吵之际,工作人员将一碟纸拍向了男子的面前,男子顺势站起,将纸回扔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即伸出手打了男子一个耳光。不过,男子被打后并没有还手,而是坐在了椅子上。现场有人惊呼“你怎么能打人啊!”
视频被传到网上后,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反响,年11月23日,涉事的男子就此事进行了情况说明,说明中称,打人的工作人员系“公益性岗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事情发生后,已向被打者道歉并取得谅解,目前其本人在停职反省。!
事后,引发网友热议。“不管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员工,太嚣张了”,“*务大厅是服务窗口,听说过服务市民赏耳光的吗?”,“凭啥扇人,凭他是窗口的办事人员吗?基本素质在哪里体现?”“工作人员打人,必须严肃处理”。
的确,*务大厅是服务窗口,这么工作人员实在是太过分了,真是给*府丢脸。那么,从法律角度讲,打人的工作人员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打人的工作人员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工作人员不仅态度恶劣,说话难听,还把东西重重摔在桌面,换谁来办理业务,也不会忍受他这种毫无素质的做法的。男子将东西甩回去,也是一种对等的回应。
但该工作人员竟然给了办事男子一个耳光,在公众场合、在众目睽睽之下,在*务窗口这么做,性质太恶劣了。如果男子报警,警方必须做出拘留的行*处罚。被打男子是否报警,不得而知。
其次,如果双方达成调解,警方一般就不再进行治安处罚了。
再次,打人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受到*务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条例》第38条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根据《行*机关公务员*务处分条例》第25条,以殴打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具体到本案,打人男子的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即便双方已经调解,但也必须对打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务处分,当地有关部门也应当作出回应,而不是停职了事。
最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务人员,理应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耀武扬威,更不能对公民拳脚相加。这样的所作所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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