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年平稳实施招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原则。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学区制,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科学划定施教区,施教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3.坚持特殊群体接受平等教育原则。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体系,依法保障贫困家庭子女、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而失去受教育机会。
4.坚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两个为主”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
5.坚持区镇学校入学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辖区内小学和初中的入学工作,由各区镇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各区镇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三、入学工作
(一)入学对象
1.小学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年9月1日~年8月31日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4)按照相关*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其他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确认。
2.初中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的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3.户籍生认定的补充说明
年1月1日之后落户我市的新市民家庭,其子女要作为户籍生入读我市公办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的,必须同时将该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迁入我市。
(二)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符合当年度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户籍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于3月20日~4月19日登录“昆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招生入学填报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