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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3 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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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济强盛,环境优美,历史悠久,文化深厚,吸引了很多人慕名而来。他们在这个城市里奋斗,一心实现自己的梦想。其中,有不少人还在苏州安家落户,成为了真正的苏州人。

不过,想要在苏州安家落户并不那么容易,毕竟有一道“好友验证”——户籍准入制度。

那怎样才能在苏州落户呢?

网上的说法倒是不少

可是不一定准哦。

现在,最权威的说法来了!

今天,苏州市公布了最新的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年9月1日起实施哦)

“新苏州人”,请接住!

权威发布

年7月20日苏州市公布

最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策适用于姑苏、园区、新区、相城、吴中)

有的人也许会觉得奇怪,户籍准入制度不是一直有吗?这次是有什么地方调整了吗?和原来的有什么不同呢?

苏州公安说,目前实施的是年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颁布实施9年以来,国家、省等上级机关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户口迁移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次重新修订并出台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办法》,可以将这些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进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和今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配套。

那么——

新的户籍准入办法与原来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主要是三个区别:

一是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二是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

三是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国家级、省级相关*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部门、体育行*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其中,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第一条,对苏州的落户方式,明确了规定:即国家*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嗯,就这两种方式。

那么通过购房等方式今后是否还能在苏州申请落户?特别是已买房的群众?

这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我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第十一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提醒一下,光这样不够,还要符合一个条件: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申请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

为什么取得房产证的截止日期是年12月31日?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经市*府审慎研究,就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年12月31日。

所以,你也知道了为什么将购房、经商类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年12月31日了吧?因为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啊。

还有人可能会问,新*策的变化是说了,那么要落苏州户籍到底还有哪些条件呢?

分五种情况:

(小伙伴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来查看,不想看的可以拉到最底下,还有很重要的内容哦)

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人,且*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人,且*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人,*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向民*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条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申请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一下


  前面提到的“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请注意:“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还有,这是市区的情况,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的落户*策怎么说?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的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最后,小鱼想借这次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苏州市*府新闻发言人的一句话,对“新苏州人”说:

《办法》的实施,

一定能让广大“新苏州人”

更稳定、更有序地融入苏州,

更好地分享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同意的,可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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