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服务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年裁员率大型企业低于1.84%,中小企业低于5.5%,30人以下企业低于20%,经相关部门联审通过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的50%给予企业稳岗返还。
*策依据:苏人保就〔〕2号
办理方式:无需企业申请,人社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对通过联审公示的,直接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
执行日期: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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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就业补贴*策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市重点企业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在岗参保职工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参保职工不可重复享受。
*策依据:苏府办〔〕34号
办理方式:企业提出申请
执行日期: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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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用工余缺调剂
对利用“人力资源调剂平台”,以短期借用、服务外包等形式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劳动力的服务业企业,按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策依据:苏府办〔〕34号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市“人力资源调剂平台”提出申请。
执行日期: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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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规模用工需求
对输入劳动力达到人以上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用工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策依据:苏府办〔〕34号
办理方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执行日期: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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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职介补贴范围
对成功介绍劳动者到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2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策依据:苏府办〔〕34号
办理方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执行日期: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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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培训补贴
我市“三必须、一重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企业内培养评价备案企业、苏州市级以上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我市重点企业面向参保职工开展不少于24课时的线上“防疫”培训,可按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策依据:苏人保培〔〕5号、昆人社技〔〕2号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线上“防疫”培训后提交申请。
执行日期: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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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不低于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就困人员等群体参加培训并获证的,同时给予培训生活费补贴;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高校在校生参加*府创业培训并获证的,可按不低于元/人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策依据:苏人保培〔〕1号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提交申请。
执行日期:自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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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保险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养老16%、失业0.5%、工伤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3%-0.95%),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策依据:人社部发﹝﹞11号
办理方式:待上级明确后执行
执行日期:中小微企业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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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待上级出台实施细则后组织实施。2.由于目前无明确口径,暂按苏州口径,将缴费人数人以上(含人)的企业确定为大型企业,人以下的企业确定为中小微企业。3.人社部发﹝﹞11号未明确个体工商户免征办法,暂按中小微企业确定。
缓缴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缓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养老24%、失业1%、工伤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3%-0.95%),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策依据:苏*发﹝﹞15号、昆*发〔〕3号、昆人社险﹝﹞2号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苏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