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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2 22:42:00

市*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各市、区人民*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当前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经市*府研究,在《市*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号)、《市*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号)、《市*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苏府〔〕38号)文件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用地出让管理。加大土地供应保障力度,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土地市场供需适度。严格施行购地自有资金申报核查制度,竞买企业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调整为30%~50%区间设置,具体在出让公告中设定。竞得人申报自有资金不实的,取消竞得资格没收保证金或终止出让合同没收定金,并将竞得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系统。住宅用地鼓励实行“限房价、限地价”出让方式。

二、调整居民购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四、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加强房地产信贷宏观审慎管理,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策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督促银行机构将新增贷款中房地产贷款占比控制在合理水平;对明显存在违反宏观调控*策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环节管理力度,实施预售备案价格预警线管理。全面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

本意见自年7月25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府

年7月24日

年昆山买房需具备条件

年昆山买房资格目前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有本地户口(含集体户口)最多可买3套(苏州范围内都可购买,限购三套。也就是通过人才引进把户口迁入至昆山来);

第二种:是对于外地户口,要求在苏州范围内3年内有连续2年连续社保,最多可买1套(苏州范围内都可购买,限购一套。);拉社保需带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纳税表、人社局领取人才购房申请表及材料清单。地址前进西路号*务服务中心西区D座

第三种:是对于外地户口,走人才安居(也就是人才购房编码),最多可买1套(只能在昆山范围内购买,限购一套。)购房编码有效期是指3个月,在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网签,过期无效,同时1个人只有1次认定购房资格的机会。

具体细节:

(1)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同时提供学信网上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境外学历另须提供提供教育部留学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2)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系统中查验后方可认定,或提供经我市企业自主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需提供上一等级证书。

(3)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人才: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公布文件,如证书在具备评审资格的国有企业评审取得,另须提供该企业具备评审资格的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上一等级证书。

还有一份承诺书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确认本人已悉知昆山人才安居直通车*策,并且确认本人符合人才安居直通车各项申报要求;

(2)本人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

(3)本人确认本人个人及家庭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且无购房记录。

落户*策

关于《市*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过渡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人口服务,根据国家、省、苏州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过渡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二、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1、落实国务院、省级、苏州市级相关规定的必然要求。国务院、省相继对户籍准入出台相关规定,苏州市结合特大城市的规模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14号),自年1月1日起取消昆山等县级市(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策,要求各县级市(区)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发〔〕47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需合理设置购房落户过渡期规定。

2、保障已购房人员落户权益的必然要求。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拓宽落户通道,在取消购房落户的前提下需要设置过渡期,合理设置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落户的截止时间,结合便民利民等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员户口准入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已购房未落户群体的利益。

三、主要内容

《有关规定》明确了我市购房落户过渡期*策:

一是明确过渡期申请购房落户人员的条件。规定购买我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于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年以上,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或者符合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年以上,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条件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是明确过渡期申请购房落户的截止时间。《有关规定》明确购房落户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6月30日。

四、实施时间

《有关规定》自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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