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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1 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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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
  通过访谈以及昆山市人民*府网站的介绍,大致可以了解到昆山市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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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位于江苏省东南部,在上海与苏州之间。作为县级市,昆山连续14年居全国百强县之首。年昆山市的客、货、驾、维等各类运输企业就已近万家。市场主体多,监管任务重。
  


  执法队伍分工过于细化,造成执法力量分散、执法装备不能统筹,相互衔接不顺畅,执法队伍之间还出现管理盲区与推诿扯皮的现象。如何以县级市的执法力量支撑起地级市的监管体量?如何理顺现代交通管理架构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如何提高群众满意度?回答好这三个问题,成为昆山交通开展道路综合行*执法改革的原始动力。


  


  早在年3月,昆山就自发开始综合行*执法改革,成立道路综合执法大队和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公路路*、道路运*、机动车维修三支执法力量合署办公、联合建制。


  年3月,中央编办发文确定昆山市为综合行*执法改革试点城市。9月,江苏省明确昆山市交通运输领域为部门综合执法改革试点。11月,昆山市*府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等三个部门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12月,昆山市编办发文正式组建“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


  年1月,昆山市编办发文将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并入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各区镇交管所增挂道路综合行*执法中队牌子。6月,昆山市*府以昆*发〔〕29号文确认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行*执法主体资格。


  至此,昆山市道路运输领域综合行*执法体系建成,分条分线执法的格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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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6月7日发布的《昆山市人民*府关于确认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行*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指出: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属于《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范畴,具有相应的行*执法主体资格。


  《公告》明确: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在本行*区域内依法行使公路路*管理、道路运*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处罚权,与上述行*处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告》还明确: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依法独立行使上述行*执法职权,原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其行*执法人员持《交通运输行*执法证》或《江苏省行*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执法决定不服提出行*复议申请的,由昆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受理。


  


  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市公路管理处、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处中涉及的行*执法人员全部带编划转至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目前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设5个内设科室、7支直属中队、10支乡镇中队,共有执法人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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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资料,昆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改革有四个方面值得
  1.在机构方面,改革中组建的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是昆山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业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按照撤一建一原则,撤销了交通局运*稽查大队。


  2.在职责方面,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只负责陆上的道路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执法工作,具体说就是运*和路*(维修行业管理通常纳入运*范畴)。水上的海事、航*、港*等不在综合范围。而且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可能的轨道交通等也不在此列。


  3、在权限方面,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的职责不止是狭义的“行*执法”。访谈中得知,执法大队的工作还包括:通过高清抓拍系统与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实施全天候监管;“双随机”检查机制、重点企业全覆盖;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治理,等。


  4、在机制方面,昆山市交通运输道路综合行*执法大队横向整合市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执法职能,执法人员划转,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纵向将乡镇交管所合并至综合行*执法大队,解决多层执法问题。


  

4


  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改革指导意见未公布、各地也未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的情况下,在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进行这样一次访谈,是否预示了改革的思路?是否对各地具有指导意义?


  这不得而知。但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改革的“昆山之路”,还是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条路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一是明确机构性质。与广东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模式不同,昆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大队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这当然是不合适的,不仅不符合承担行*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还可能引起社会对综合行*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质疑。或许是受条件所限,但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明确成为行*机构是大家共同的愿望。


  二是扩大职责范围。交通运输部门要真正做到“一支队伍执法”,就要把海事、航*、港*纳入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范围。保留陆上、水上两支执法队伍,可能偏离了综合行*执法改革的目标。还有交通工程质监以及可能的轨道运输管理。最理想的还应将快递监管等职责都划入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机构。


  三是理顺权限关系。在一些行*编制力量较强的部门,行*职能划归到行*机构、行*执法职能划归行*执法机构是可能的。但在交通运输部门可能就不现实。昆山市原先的改革思路,是让公路处、运管处、维管处继续履行日常检查、源头管理和行业监督等职能,发现违法行为,向道路综合执法大队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综合执法大队处理。但是事业单位改革,已经使得这一设计不合时宜。由于行*机构力量有限、事业单位又不能再承担行*职能,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机构,大概只能是既行使行*处罚权、行*强制权,又承担行业日常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的主管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与综合行*执法机构的职责关系,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四是优化队伍结构。对综合行*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要求,应当比普通事业单位普通管理人员的要求高。毕竟执法是门技术活,执法人员需要更强的法律意识、监管能力和业务知识。在原事业单位人员中选拔综合素质更高的人员进入综合行*执法机构,并不是多余的。特别是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综合行*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就更有必要对照要求量才使用。昆山的全部划转、整体合并等方式,可能简单化了一点,对综合行*执法队伍建设会有一定影响。

 

 


  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改革呼之欲出,但一些具体问题又似乎难以预测。凡事预则立。多看多想总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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