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相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省*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自年6月起,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结算等业务将做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保征缴周期的变更
年6月1日起,征缴模式将由当月征收上月社保费调整为当月征收当月社保费。
1.申报期: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备案和退工停保登记备案的申报期,统一调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注: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含当日)办结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征收社保费对象;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含当日)办结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征收社保费对象。
2.结算期:每月7日至10日,核定参保单位当月应缴社保费,各参保单位于11日起缴纳当月社保费。
二、6月业务办理时间
1.6月1日至6日,请及时做好参保登记增减变动,以确定6月份社保费应征对象(包括网上申报)。
2.6月7日至10日,核定6月份应缴社保费,各参保单位于11日起缴纳6月份社保费。
3.6月11日起,正常办理次月(7月)参保登记增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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