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苏州市*府网站发布了最新的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以下称“新办法”)
并将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起来康康吧
备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3号)、《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发〔〕25号)、《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常*发〔〕46号)、《太仓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太*发〔〕94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发〔〕47号)、《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规字〔〕7号)同时废止。
那新办法有哪些内容和调整呢
赶紧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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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
符合规定条件的
非苏州本市户籍人员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苏州
(具体与现有*策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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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申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人,且*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人,且*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人,*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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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社部门申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向民*部门申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按规定由民*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向体育行*主管部门申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并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办
本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者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向侨务部门申办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本市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除了条件有变化
落户形式也有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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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策有变化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并取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人员
到迁入地公安机关
申请户口迁入
但从年1月1日起
*策有改动
具体见下面新的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取消全市购房落户
苏州市区购房落户
已于年1月1日起取消
根据《新办法》
年1月1日起
还将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
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
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策
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
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
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
关于人才引进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策
由市*府另行制定
鼓励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人员
选择市*府人才引进落户*策
申请落户
新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包括:
(一)在本市行*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苏州市区、苏州下辖县级市,在本市行*区域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其个人情况、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和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县级市(区)人民*府(管委会)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对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教育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财*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的财*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初审、信息录入和传递等工作。
各县级市人民*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县级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拓展和增强主要依据流动人口积分而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力度。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务网站建立统一的全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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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八条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应当提出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市区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申请。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7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积分落户、积分入医、积分入学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本市行*区域内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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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和积分查询
第十一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根据下列规定,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实施核查评分:
(一)公安机关负责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二)教育行*部门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信息核查评分;
(三)民*部门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五)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评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的核查评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退役*人事务部门负责*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四)行*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六)体育行*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的核查评分;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处罚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八)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二十)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二十一)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它计分信息,由县级市(区)人民*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市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为准,各县级市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以各县级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