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苏州发布了最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已经十二届市委第次常委会会议和市*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重点:
1、积分落户和积分入医适用范围扩大,本市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积分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2、取消积分落户相关住房最低面积要求。
3、大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符合规定即可申请落户。
4、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策。
5、人才引进落户*策由市*府另行制定。鼓励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人员选择市*府人才引进落户*策申请落户。
非本市户口流动人员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方法》内容: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内容: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和指标解释,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五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违规和其他行为二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兵役情况+对口扶贫得分。
1.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分;博士研究生为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2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为30分;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6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3.兵役情况。
得分标准:*队退役人员为30分。
4.对口扶贫。
得分标准: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为10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南京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其中南京市的加分仅限积分落户)。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的为50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10m2加5分;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算,总分不超过分。
2.居住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申请在苏州市积分落户的,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居住年限以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二、附加分
(一)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总分不超过60分。
(二)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县级市(区)*委(工委)、*府(管委会)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总分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总分不超过60分。
3.获得省委、省*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总分不超过分。
4.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总分不超过分。
5.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全运会前8名、全国锦标赛前3名的,加分;获得全国锦标赛4~8名、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前3名的,每次加40分;获得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4~8名、江苏省锦标赛前3名的,每次加30分;获得江苏省锦标赛4~8名、苏州市市运会前3名的,每次加20分。
以上加分,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的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分。
6.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元,加5分。
(三)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当年度服务时间满2小时加5分,服务时间满24小时加10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小时)加2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小时)加3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小时)加5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0小时)加7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小时)加分,以最高分计分。
2.个人在苏州市捐赠每满0元加5分,总分不超过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使用财*捐赠票据的基金会、红十字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
3.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捐献全血毫升加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总分不超过50分。互助献血不计分。
4.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5分,成功捐献的加分。
5.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者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6.按照相关规定,在苏州市从事环境卫生、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加分。
(四)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以上累计总分不超过60分。
2.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元加5分;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总分不超过分。
3.在苏州市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近三年(连续12个月以上为一年)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5分;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以上累计总分不超过30分。
(五)卫生健康。
得分标准:
1.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册),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2.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3.在苏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10分。
三、扣减分(仅限积分落户)
(一)违法违规。
减分标准:
1.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健康、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旅游、环保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每次扣50分。
2.近五年内受过行*拘留、强制隔离戒*的,每次扣分。
3.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每次扣分。
(二)其他行为。
减分标准:
1.一年内在苏州市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存在非正常户或者欠税信息的,每项扣30分。
2.在本市存在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行为的,每次违规扣30分;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代表人扣30分;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代表人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定代表人扣50分。
3.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50分。
4.在本市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代表人扣50分。
5.近五年内在积分管理申请中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每次扣分。
四、指标解释
(一)文化程度指标:依据学历证书或者学历验证证明。
(二)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指标:依据技能人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并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者考试合格登记表或者职称批复文件。
(三)兵役情况指标:依据*队颁发的退出现役证件。
(四)参加社会保障情况指标:依据社会保障市民卡或者社会保障卡。
(五)房产情况指标:依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件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件。
(六)发明创造指标:依据专利证书。
(七)表彰奖励指标:依据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者相关表彰文件以及受本市、县级市(区)表彰的见义勇为文件、证件。
(八)社会贡献指标:依据财*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者器官、角膜)证书;从事特殊艰苦行业证件。
(九)投资纳税指标:依据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十)卫生健康指标:依据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包括:
(一)在本市行*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苏州市区、苏州下辖县级市,在本市行*区域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其个人情况、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和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县级市(区)人民*府(管委会)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对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教育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财*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的财*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初审、信息录入和传递等工作。
各县级市人民*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县级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拓展和增强主要依据流动人口积分而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力度。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务网站建立统一的全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八条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应当提出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市区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申请。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7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积分落户、积分入医、积分入学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本市行*区域内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第三章评分和积分查询
第十一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根据下列规定,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实施核查评分:
(一)公安机关负责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二)教育行*部门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信息核查评分;
(三)民*部门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五)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评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的核查评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退役*人事务部门负责*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四)行*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六)体育行*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的核查评分;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处罚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八)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二十)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二十一)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它计分信息,由县级市(区)人民*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市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为准,各县级市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以各县级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