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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
就在近日
昆山官方发布了两份榜单
以及最近的执法成果
10天揪出起
赶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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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炉!昆山垃圾分类榜单
5月底,昆山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对下属社区(行*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进行了专项督查,根据督查结果发布年度5月份社区(行*村)“红灰榜”。
与此同时
昆山区镇月度绩效排行榜也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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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对全市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进行了综合督查评价,根据督查结果制定了年度5月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月度绩效榜。
据去年发布的
《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督查评价办法(试行)》
针对督查结果
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将对
工作成效突出、考核成绩名列前茅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通报表彰
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
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机制
近日发布的
《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
引导激励办法(试行)》更是明确
登上“红榜”的社区、行*村
或可参与季度综合评选,获得通报表扬
甚至小区管理责任人、家庭、个人
垃圾分类做的好,都有奖励
最高元!
向下滑动查看↓
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
引导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的引导激励工作,引导激励对象为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社区(行*村)、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家庭和相关生活垃圾分类从业人员(已纳入昆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红黑榜”考评体系的涉农社区、村不在本办法的引导激励范围内)。
第三条引导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表彰引导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各区镇可根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引导激励范围和程度。因扩大引导范围而增加的资金,由各区镇自行承担。
第五条市生活垃圾分类办负责指导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的引导激励工作,按规定对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相关部门推荐的名单进行复审确认并拨付引导激励资金;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引导激励工作,按照规定开展辖区年度引导对象的初审评价工作;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市引导激励工作开展督查;市财*局负责对市级引导激励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积极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各类主题宣教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社区(村)的引导激励措施
第七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行*村),申请引导激励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所属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每季度进行综合评选,推荐排名前10%的非涉农社区(行*村)。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对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推荐的社区(行*村)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标准另行发布),取前20名的社区(行*村)进行表彰。
(二)拟推荐社区(行*村)当季度不得被所属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列入过生活垃圾分类“红灰榜”的灰榜当中;当年度列入过灰榜的社区(行*村)必须在后续月度评价中连续两次评入“红榜”方可参与评选(社区、行*村总数少于5个的不受此条限制)。
第八条获得引导激励的社区(行*村)将获得:
(一)通报表扬。
(二)当季度给予引导激励资金元,其中社区(村)书记(主任)及生活垃圾分类专职工作人员各获得20%(同一人兼任的最多获得30%),其余资金由社区(行*村)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后统筹分配。
(三)优先推荐申报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三章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的引导激励措施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显著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申请引导激励的,该小区必须已通过《昆山市“三定一督”居民小区运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验收,且管理责任人已全权接手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负责核实)。
第十条获得引导激励的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将获得:
(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小区”的管理责任人获得元一次性奖励。
(二)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的管理责任人获得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家庭的引导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且成效显著的家庭,申请引导激励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邻里关系和睦,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带头绿色低碳生活,且当年度被纳入过所属社区(行*村)的居民(村民)光荣榜。
(二)积极参与所居住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或秩序维护等服务活动,当年度不少于1次。
(三)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可委托下属社区(行*村)进行初审推荐,由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每月上报的家庭数不得超过属地居民小区总数。
第十二条获得引导激励的家庭将获得:
(一)授予“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月度最美家庭”荣誉称号。
(二)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纪念奖品。
(三)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昆山市最美家庭”。
第五章个人的引导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的生活垃圾分类专职机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督导员、环卫工人以及其他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人员,申请引导激励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志愿者身份参评的,必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当季度相关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作为依据)。
(二)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非*府购买服务的)身份参评的,必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当季度相关督导服务时间不少于60天(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负责认定),且所督导小区至少已通过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合格小区的验收。
(三)**机关(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农贸市场、医疗机构、星级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学校、大型商超、宾馆饭店等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人员参评的,所在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已通过相关市级部门的验收。
(四)其他人员参评的,必须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的宣传引导、教育培训、日常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等相关工作不少于半年,业务熟练且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五)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因工作推进不力导致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或被苏州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查实的,该单位当季度不得进行推荐。
(六)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各专业组牵头单位和市城管局每季度各推荐5名,同时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每季度根据督查评价结果统筹分配共计个推荐名额至各相关单位。各单位每次推荐的环卫工人、督导员、志愿者或社区(行*村)工作人员等一线工作者不得少于80%。
(七)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每次推荐的个人名单如有重复的,以各相关部门推荐的名单优先,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重复上报的名单将予以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获得引导激励的个人将获得:
(一)授予“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季度之星”荣誉称号。
(二)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纪念奖品。
第六章引导激励程序
第十五条家庭的引导激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备条件的家庭应当主动向所属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公示满7天后,将公示合格对象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并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办集中申请奖品。公示期内如有投诉经查实的,各推荐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推荐和公示。
(三)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将奖品划拨至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由其发放至引导激励对象。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和个人的引导激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社区(行*村)、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和个人应当主动向相关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按规定将初审合格对象于每季度底前上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
(三)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按规定开展复核后将拟引导激励名单在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期如有投诉经查实的,应取消引导激励资格。
(四)经公示无投诉或投诉未查实的,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应当及时通报该批次引导激励对象。由各推荐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办集中申请上季度的激励资金或奖品,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审核通过后将激励资金(奖品)划拨至各推荐单位,由各推荐(初审)单位发放至引导对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截留引导激励资金(奖品)。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将把引导激励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督查评价体系中;市纪委监委、财*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相关单位上年度的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激励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推荐单位每季度应对上季度的引导对象进行抽样复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引导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或者引导激励对象的推荐单位进行实名书面投诉;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或者引导激励对象的推荐单位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或取消引导激励资格。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引导激励的,由各推荐单位负责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获得推荐或引导激励的,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应及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引导激励范围和引导激励类型。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认定标准或工作细则,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办负责解释,自年6月1日起实施,暂行1年。
目前
垃圾分类已进入强制时期
昆山严查垃圾分类
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将被严惩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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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垃圾分类!昆山10天揪出起
事关垃圾分类,昆山市城管局严格依法执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截至6月10日,总计教育劝导起,责令整改起,处罚结案63起(其中:一般程序案件15起,简易案件48起),总计起,总计罚款金额元(其中:一般程序元,简易程序元)。
工地分类垃圾桶设置不到位,罚!
6月1日10时,城管亭林中队对辖区各工地分类垃圾桶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至万步路鹿城路艺荟兰苑工地时,发现该工地分类垃圾桶设置不到位,执法队员当即向工地负责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两日内整改到位。6月4日,中队再次来到该工地检查,发现其分类垃圾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基于此情况,执法队员开具了《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要求工地负责人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6月5日,该施工方委托员工谢某某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确认了其违法事实,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配置容器的行为,作出罚款元整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罚款。
装修垃圾投至生活垃圾收集器内,罚!
6月1日9时,城管城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到昆山市水秀路号时,发现该处店铺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器内。经查,该店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当事人王某某将部分装修垃圾投放至路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基于此情况,执法队员对王某某开具《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当日,王某某至城管城北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确认了其违法事实,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王某某将装修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行为,作出罚款元整的行*处罚,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罚款。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罚!
6月3日10时40分,城管长江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在昆山市姑苏路工地生活区发现,工地超市负责人赵某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早在6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工地生活区进行检查时,已发现该问题,并对赵某开具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6月3日前整改到位,但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基于此情况,执法队员对赵某开具《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接受调查处理。
6月7日,赵某至城管长江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确认其违法事实后,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某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元整的行*处罚,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罚款。
各执法中队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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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庐中队
执法队员在莱茵广场巡逻时,发现现场放置的黑色垃圾桶上的字体已经模糊不清,属于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标识未符合要求的情况。经询问后发现队员在之前已经对他们开具《昆山市综合行*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整改。据此昆山市综合行*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元罚款。
朝阳中队
执法队员巡查到合兴路-2号路段时,发现路边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被投放了部分装修垃圾。经查,是附近一家店面正在进行内部装修。据此昆山市综合行*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元罚款。
青阳中队
执法队员巡查到樾河南路号时,发现该处某超市负责配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进行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经查后发现队员在之前已经对他们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据此昆山市综合行*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元罚款。
枫景苑中队
执法队员接路面巡查员反映,新域路南侧一垃圾箱内和旁边堆放较多建筑垃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唐某进行店铺装修将建筑垃圾丢弃在此,由于垃圾较大无法塞入垃圾箱内导致部分建筑垃圾堆放在垃圾箱旁。依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元罚款处理。
昆山正在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如果你不知道怎么扔、怎么分类可以长按识别下方小程序码分分钟解决你的烦恼
垃圾分类是一件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的大事
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工程
垃圾分类开头难,养成习惯就不难
希望小伙伴们主动参与、积极响应
人人争当垃圾分类小能手
一起共建美好昆山!
来源:昆山垃圾分类、昆山城管
昆山论坛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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