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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施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江苏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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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对《意见》进行解读。

提出11项具体工作,完善制度体系

苏州昆山某纸塑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被倾倒至雨水、污水窨井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第三方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5万元。去年7月,该公司正式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另主动承担昆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高新区玉湖公园)环境警示教育宣传费用39万元,共计.32万元。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江苏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早在年就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后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7部配套文件,同期制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构成了独具江苏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

即将施行的《意见》如何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保障?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提出11项具体工作,其中工作重点部分,明确了移送线索的办理时限与信息共享;实行案件分级管辖、分类办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监管;提出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和简易磋商程序的适用;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规范赔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倡导修复优先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介绍,《意见》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规范资金管理,鼓励探索多样赔偿修复形式

截至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赔偿资金如何规范管理?

“《意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对赔偿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管进一步规范明确。”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丁一飞解释,在资金收缴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案件,赔偿资金原则上以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库为原则协商解决。在资金使用方面,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由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编制预算草案、绩效目标和使用申请,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

《意见》还明确,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及其他必要费用(包括经初步核查发现符合不启动或终止索赔情形的案件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足额保障。

此前,我省各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方面,已有形式多样的探索。如南京市增加新济洲、绿水湾、龙袍湿地等修复基地,打造长江生态修复基地之链;常州市结合打造新能源产业之都的定位,提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的替代修复形式;镇江市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

“将进一步寻求改革新的突破,将苏州、南通两市分别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快速评估试点地区,就案件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综合认定辅助决策基准等方面进行探索,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借鉴。”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说。

明确分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12·11”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时,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磋商提供法律支持,探索提出跨区域先行代偿机制,协作生态环境部门索赔余万元。

部门协作联动,提升办案成效。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严中良介绍,去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就线索移送、案件磋商、案件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信息共享与宣传交流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操作性。

“年,省生态环境厅(原环境保护厅)、司法厅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共有专家38名,业务涵盖了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等类别。”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三级调研员刘宁介绍,目前全省共有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13家,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江苏法院及时形成典型案例,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马杰介绍,为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省法院结合不同生态环境要素修复需要,在全省推动建设40余个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结果落实落地。

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支撑。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副处长曹兴华介绍,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依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边界。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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