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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太仓,吴江,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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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年1月1日起,苏州市行*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14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发〔〕47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现就购房落户过渡期*策规定如下: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并于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年以上,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年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依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6月30日。

该*策与《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14号)同步实施。

昆山市人民*府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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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

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14号)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太仓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太*发〔〕94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现就购房落户过渡期*策规定如下:

购买我市成套商品住房,并于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购买我市成套商品住房70平方米以上,且与我市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迁入。依此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6月30日。

二、在本市投资人民币万元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迁入。依此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6月30日。

三、购买我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并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迁入。依此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6月30日。

该*策与《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14号)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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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府

落实《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户籍管理工作,提升户籍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3号)、《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1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14号)中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我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策规定如下:

(一)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迁入,申请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

(二)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截止日期为年6月30日:

1.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迁入;

2.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经商、兴办企业3

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迁入。

二、明确我区迁往农村地区按《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3号)第九十二条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一)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

(二)现役*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人父母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六)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七)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规字〔〕7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府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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