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等红灯的车辆
突然被其他行驶中的车辆刮蹭
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一目了然
可是最终的判定结果却是被撞方负全责
这是什么情况?
车辆被撞后,被撞者却被判全责
前段时间,王先生驾驶汽车沿昆山花苑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其车前部左侧与同向在前等红灯的胡先生驾驶的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本再简单不过的小事故,却因为胡先生在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而变得复杂,交警部门在3个月后才将胡先生查获。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胡先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处,存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过错行为,当事人王先生则存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胡先生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双方一直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遂将胡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元、折损费元、误工费元、精神损失费元。
在法庭上,胡先生认为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自己属于静止被撞的一方,理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自己的行为并不是“逃逸”。保险公司则辩称,胡先生投保的交强险限额为元,同意在此范围内承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先生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胡先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胡先生对事故的责任有异议,但事故发生当日,胡先生驾车逃离现场,且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期间内均未至交警部门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胡先生提出对事实责任有异议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王先生损失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元,超出的元由胡先生承担,对于王先生的其他赔偿要求,因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可以先撤离再协商处理,但本案中的胡先生在长达3个月时间内,无故缺席警方调查,使得警方无法及时了解当时的驾驶状态和调查具体情况,原本不承担责任的胡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来是被撞的一方
根本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没想到因为驾车逃离现场的过错行为
导致自己要负全责
真是实力坑自己啊!
不过,类似这种“反常”的情况
昆山也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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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在车位上竟被贴罚单
前不久,昆山论坛网友“xiao天天”发帖:收到一个违章短信,称在紫竹路停车违章,我看了下车子确实是停在车位内的,如果不让停车,那画这个车位的意义是什么?
帖子一出
很多网友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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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像:限时停车。隔壁的泰山:晚19点到早7点可以停,其他时间不能停。happyday79:看看路边的牌子,牌子上写明允许停车时间的,开车出门,最重要的是看标识标牌。
没错!
紫竹路目前是限时停车
7点至19点可以免费停车
其余时段则不允许
这跟苏州一些路段的情况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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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苏州小伙伴反映
明明把车停在停车位上了
竟然还被贴了罚单
原来
这种车位是机动车限时停车位
标志牌上标注的时间
是准许停车的时间段
如果停车超过准许停放的时间段
就会被认定为是违法停车
因此,车主们必须严格按照
限时停车位的限制时间停放
否则就很有可能被贴上罚单
另外,以下这些情况
即使停在车位,也会被罚
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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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逆向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称:“在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指出:“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
也就是说,路边停车时要靠着道路右侧停,车头必须朝顺行方向,反过来就会被罚。
02压线、超格也会被罚
只要车没有完全停放在停车框内,无论是左侧、右侧、车头、车尾,只要压线超格就会被罚。
发生事故,电动车负全责
电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
通常都是机动车负全责
可是在有些情况下
电动车也可能被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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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张浦中队接到报警称,某路段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头部擦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当民警询问刘某事发经过时,刘某称自己没有错,是对方撞的他。这一句话,一下子把机动车司机戈某整懵了,赶忙向民警解释自己是正常直行,刘某是逆行。
原来在事发前,刘某在外与朋友喝酒,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昆山某路段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过往车辆纷纷避让,而驾驶人戈某避让不及与其相撞。
经检测,刘某酒精含量为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该遵守“不得醉酒驾驶”,“要在右侧通行”之规定。昆山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刘某负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人戈某无责任。
车辆明明被撞,车主却要负全责?
车明明停在车位上竟被贴罚单?
电动车主竟然也会被判全责?
这些看似“反常”的处理结果
其实都是有理有据的!
小伙伴无论是骑车还是开车
一定要谨记交规法规
文明交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来源:昆山法院
昆山交警、姑苏晚报
昆山论坛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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