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一芹、张劲松与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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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苏晓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武与被告苏晓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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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曹志宇、桑卫松、昆山市张浦镇大千精密模具厂:
本院受理陈泽铭与曹志宇、桑卫松、昆山市张浦镇大千精密模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陆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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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严留荣、严巧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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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晏行龙:
本院审理原告梁华侨与被告晏行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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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湖北元亨时装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市星之火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年4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盛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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