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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昆山反杀案rdqu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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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开学季的99阿蒋忙碌奔波在“找不到路”、“这里是哪里”、“晒死我了”、“竟然是公共大澡堂”、“我不想和你赤裸相对”、“食堂好多吃的啊”、“图书馆好酷啊”等等等等中!

开学啦!各位也要继续好好读书喔!

今天,99阿蒋就来给大家说道说道“如何写好新闻评论”(说真的朋友们!评论必须练起来啦!)

以下,99阿蒋将从“昆山反杀案”着手,重点分析两篇“考场适应文”,即适合大家学习写作的评论。从标题/总论点/分论点/结尾/论述等方面,把评论写作一一拆分,并且给出关于该事件的几大切入角度,供大家参考借鉴。

昆山“反杀案”:让案件讨论回归就事论事

红网林佑山

  评论当中非常精彩的一部分就是标题,标题的作用在于点明评论的主旨,也就是你的主论点,你想向你的读者表达怎样的观点,传递怎样的价值态度,那么你的评论标题,就应该是你的价值、态度、观点的精华浓缩。标题的目的简言之就是,让读者一眼能明白:喔,他想表达这个东西。

  以本篇评论为例,“让案件讨论回归就事论事”这是作者的主要观点和态度,先给你摆这了。这就是评论标题的作用:点明立场和观点;作整篇文章的“领头人”。(和消息的标题相似,都是将最核心的东西表达出来,那么接下来的文章内容,就是将浓缩标题拓展开来。)

  8月27日,昆山市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并与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车主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宝马车上一名纹身男子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电动车车主,但长刀不慎脱手落地,骑车男子捡起长刀后砍向纹身男子,纹身男子逃窜躲避,但骑车男子仍向其连砍数刀。最终,纹身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的视频在网上曝光以后,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和争论。(这一句话在段落开头并以句号结尾,这就是典型的总结性表达,对于千把来字的评论,一定要保证字字珠玑,并且时时刻刻保证阅读效率,让读者知道你每一段想要说什么,表达什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骑车男子的追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说这时的意见分布仍然是二元对立的话。那么当纹身男子被曝光涉嫌涉黑、13年间在牢狱中度过了将近10年之后,舆论的意见分布开始打破原先“势均力敌”的二元对立,而压倒性地支持骑车男子追砍行为属正当防卫,而纹身男子“龙哥”的死纯属“活该”。

  评论的第一段一般就是引述新闻事件,告诉读者这个发生了什么事情,所以说评论也是新闻报道的一种,它必须要有事实信息的传递。为什么?原因很简单,一篇评论发出去,最重要的就是让读者知道出了什么事,然后评论员对这件事的态度是什么。如果评论员一上来就陈述观点而非表达事实,那读者只能是雾里看花,一头雾水。

  但是对于考试卷子上的评论来说,最好是在第一段或者第二段开头将总论点陈述出来,即将标题进行扩写,让阅卷者能够在看到你的“精华浓缩式标题”之后,能够看到你更丰富的论点表述。

  但是,“龙哥”该不该死,并不应取决于“龙哥”先前是不是一个“恶人”,也不应完全取决于网络舆论,而应取决于骑车男子追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昆山“反杀案”防卫性质的讨论,应该回归到“就事论事”的层面上。(这一段作为文章论点的表述起到的是承上启下,并且表达核心观点的作用。从这一部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评论员用之前的事件概述与舆论情况引出了他想表达的核心观点——回归就事论事。这一部分我们需要学习的就是评论逻辑的串联,如何将你想表达的东西一步步地引出来,一点点地用文字串联起来,这一点对于评论/消息/论述等写作来说都非常重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讨论应回归“就事论事”,对案件的审理、判决都应从具体案件之全部事实出发,而非加入当事人的种种“背景材料”。(如果说整篇评论中总论点在标题/第一/二段中表述出来,那么分论点就是你接下来的段落中的第一句话,它统领的是这一段的“浓缩观点”作用是什么?还是那句话,一眼就能知道你想说什么。)若落入“既定好人”“既定恶人”的思考框架,认为好人触犯法律,可适当免除刑罚;恶人触犯法律,应加重甚至超出法律规定的刑罚,以当事人的“背景材料”作为判决甚至量刑的决定因素之一,非但是一种朴素正义感代替法制的体现,更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的违背。

  然而在现实社会的较多案件中,用朴素正义感、情感或感性认识代替法制、理性认识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句开头不仅仅是段落的提纲挈领,而且是对上一段落的承接,既保证了文章段落之间的融洽衔接,又能提出更多的观点立场)舆论普遍对“防卫过当”的刺死辱母者于欢表示同情,并请求司法机关免除其刑罚;又普遍要求已基本不再判罚死刑的日本法律对陈世峰处于死刑。(这一部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评论中不能只有论述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评论员举出去年相似的于欢案与江歌案,就是对他所表达的观点提供论据,支撑他的论述)其中,体现的是舆论对“既定好人”的无限赦免和“既定坏人”的无限惩罚。但是这一切,却并不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就事论事”并不是要求公众冷漠地抛开所有情感只谈事实,或要求司法机关对公众舆论中情感的绝对无视,更非是彻底关上公众对法律案件参与和讨论的大门。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和判例,其中也应该有人性的温度。但是,人性的温度不能因“沸腾”而妨碍“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更不能因掉入“冰点”而失掉了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对当事人判决结果的影响因素中,应少些“背景材料”,多些“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让民间讨论和司法裁决两个过程都回归“就事论事”的层面。司法裁决,要在追求法律正义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正义,既要体现对民意的尊重,更要将事件纳入法治轨道。(评论的最后最后一段必须回扣主旨,最好能有水到渠成之感,每一个逻辑论述下来,在环环相扣中让读者能够接受评论员的观点。当然,反复地谈及论点不免有一些赘述嫌疑,所以考验的是评论员的文字功底,尤其在结尾部分,不仅要回扣主旨,更要升华主题,将视野放到更开阔的社会秩序中去,评论在“就事论事”之上,必须有更值得探讨和回味的部分,能够给出意见或引人深思,这才是评论最重要达到的目的——让读者有所感/有所思。)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扩权”必要性

红网徐林生

本篇评论不适合考场,故只列出总论点,即评论的切入点,供大家参考借鉴。

本篇评论具有一大优势,即跳出了“昆山反杀案”的“就事论事”的圈子,能够以更为宏大的眼光思考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何彰显司法正义等。这种开阔的视角和评论格局,值得大家借鉴和学习。

  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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