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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买房后没钱装修,准女婿求得丈母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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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万达广场一店一色租户装修说明会圆满召开啦~

What?你还什么都不知道!

小编带去你看一看吧~

昆山万达广场“一店一色”租户装修说明会于2月25日在隆祺建国饭店隆重开始

下午13:30开始,百余家商户开始签到并陆续入座!

激动人心的时刻到啦

14:00昆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洪做开场讲话,说明会正式开始!

昆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洪、招商营运副总周世辉、工程物业副总丛宾、安品经理张昆向到场商户就装修管控要求、物业管理要求、一店一色、装修流程以及云POS一体化等方面进行细致讲解。

大咀茶餐厅代理商何迎、徽姑娘业务总监吉红涛表示此次一店一色租户装修说明会,商户对万达标准及时间节点的管控有了充分的认识,商户可以更好的开展装修工作,也预示着着昆山万达广场与商家合作共赢的开始!

最后小编要说

对装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和高标准要求,以及通过商家的配合打造万达广场“一店一色”的完美形象,为品牌创造别具一格的设计,都能帮助商户彰显产品个性、提升店面业绩并有效降低开店成本,让我们一起携手开创昆山商业万达时代

专业的监督

严格的要求

严谨的团队

年7月7日

昆山万达广场全城绽放

可爱的小编还要和你们说个不得不说的秘密

等等品牌商均已入住啦

1

餐饮业态

餐饮招商2月底全面收口,3月份装修启动

2

零售业态

男女服饰、精品鞋包、珠宝妆品现有少量商铺持续招商中,4月中旬全面进入装修阶段

面积:70-㎡

3

体验业态

儿童体验业态有少量商铺持续招商中,4月底全面进入装修阶段

面积:70-㎡

昆山万达诚邀您的加入!

相信随着昆山万达广场盛大开业,将给昆山市民带来一座一站式购物中心,必将开启昆山商业万达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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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子女买房结婚、父母出钱资助的现象十分常见。那么,女婿在婚前求得丈母娘“赞助”的一笔装修款,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情回顾:

小两口婚房装修,丈母娘出资8万

年,章阿姨(化名)的女儿小雨(化名)和准女婿阿森(化名)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小两口登记结婚前,阿森的母亲从老家来到章阿姨家里,向未来亲家哭诉,称家境困难,为买房已经掏空了全部家底,儿子和准媳妇的婚房装修需要借钱。

出于为小两口减轻负担的考量,章阿姨从银行取出8万元交给阿森,阿森将该笔钱存入了自己账户。不久,阿森便和小雨登记结婚。

年,阿森和小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婚房进行分割。离婚后,小雨带着婚生女儿及章阿姨与婆婆搬离了婚房,但仍像一家人一样共同生活。章阿姨和婆婆都对小雨和阿森的离婚感到可惜,一直希望两人可以破镜重圆。

然而,直到年7月,婆婆以婚房需要重新装修为借口搬离了小雨的住所,章阿姨才知道,阿森早已再婚并生育了一子,女儿和阿森重归于好的美梦彻底破灭。一气之下,章阿姨便将前女婿阿森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8万元的装修借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法院判决:

8万要还!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庭审中,阿森认为该款项为章阿姨对其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主张不予归还。一审法院以章阿姨与阿森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章阿姨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阿森收到章阿姨转账的8万元无异议,但关于交付理由各执一词,章阿姨认为是借款,阿森认为是赠与,故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款项交付时小雨与阿森处于谈婚论嫁阶段,未出具借条,也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再结合婚房产权登记在阿森个人名下,离婚协议中也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等事实,法院认定章阿姨已就款项性质为借款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现阿森抗辩认为系争款项为章阿姨对其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章阿姨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抗辩不能成立。因此,阿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还章阿姨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父母资助买房不应必然认定为赠与在父母资助案件中,考虑到双方关系特殊及中国的人情常理,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常理所默认,父母方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且其子女一方认可借款,则父母一方已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非己方子女主张系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举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案中,章阿姨在女儿婚前转账大笔钱款给阿森,阿森的婚房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属其婚前财产。已退休的章阿姨将自己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更符合社会常理。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在涉家事纠纷借贷案件中应当考虑司法活动的社会引导功能,即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价值进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体现在个案定性中,应当考虑婚嫁习俗,权衡双方利弊,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化分配举证责任。

首先,在社会价值引导方面,在当前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啃老”现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司法不宜鼓励“啃老”行为以及“骗婚”行为,应当鼓励年轻夫妇自行积累财富,不因子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而导致父母财产的大量流失,致使父母老年生活陷入困顿。

其次,从情理平衡的角度出发,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资助并非追求还本付息;从法理上,父母对子女并无法定资助义务。除有证据证明父母已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否则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返还给付财产。故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情感因素,将子女夫妻财产分割情况、权利与义务相当等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以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

最后,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父母给付相应财产,其目的是帮助夫妻二人减轻生活负担,受益的是夫妻二人。在子女夫妻离婚后,父母的权益应受到保护,同时非己方子女的权利亦应受到重视,若将父母给付的财产归为个人债务,则对非己方子女不甚公平。故应当平衡利益,对非己方子女的救济途径予以充分释明。

原告仅起诉非己方子女的,应释明其追加己方子女为共同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则应在支持其诉讼主张后,向被告释明可以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来保障其自身权益。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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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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