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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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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及各地*府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出台*策保障,控制疫情蔓延。春节期间,面对疫情,举国同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疫情防控是系统工程,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地各*府、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与防控,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一定可以战胜疫情。为了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市委市*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指导行*机关依法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市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指引》。

以下为《指引》全文:

《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指引》

为了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工作,为市委市*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指导行*机关依法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本法律指引。

一、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

及引发的疫情的法律定性

(一)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同时,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

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以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发生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的或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的等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符合上述规定,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疫情防治监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卫生行*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疫情防控主要措施

1.关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管控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处分。2.关于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及人员的管控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关于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控措施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4.对妨碍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6.实施卫生检疫措施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办理。7.实施封锁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决定对本行*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国务院可以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实施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必要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8.人员或物资调用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权在本行*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府或者人民*府有关部门报告。5.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6.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7.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8.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复议和行*应诉相关事项的处理

(一)行*复议申请方式

1.原则上以不见面提交申请为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行*复议机构原则上不接受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请优先选择邮递等行*复议机构公布的其他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复议,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降低传染风险。2.例外情形。确需当面提交行*复议申请材料或申请阅卷的当事人,需配合行*复议机构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

(二)行*复议相关期限

1.申请和审查期限的计算。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号)规定,春节假期期间收到的行*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限自年2月3日起计算。2.申请期限的中止。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3.调查、听证等活动时间的调整。原定于年1月31日之后召开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时间可予以调整,具体由行*复议机构另行通知。?

(三)行*复议审理相关问题

1.书面审理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一级响应期间,行*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2.行*复议中止情形。因疫情防控致使行*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不能召开行*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行*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复议权利。3.依法从快审理。一级响应期间,对涉及行*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复议案件,行*复议机构要依法从快审理,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管理秩序。?

(四)行*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1.商请或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一级响应期间,为了尽量减少人员出行和接触,对人民法院已确定近期开庭审理的行*诉讼案件,行*应诉机关可以商请或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2.非重大行*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不参加出庭应诉。经过行*复议的非重大行*诉讼案件,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同意不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好看的人都点了『在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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